倘若在公司经过审判裁决之后被依法注销,但是在注销之前并未完成相关清算程序,那么对于该等情形而言,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方有权向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董事与控股股东,以及该公司的实际控制者提出诉讼要求,因为在公司注销之后,其法人资格即告终止,无法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应当由上述人员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