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那日算起五个工作日内,倘若认定其具备受理的条件,便会着手受理此案,同时向申请人传达这一决定;相较之下,倘若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标准,则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详细地阐述不予受理的理由。在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之后,应对立即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将仲裁申请书的副本送达到被申请人手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