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案子被移送至检察机关之后,通常情况下检察官将会在一个自然月之内完成对其的审查工作并依法提交给法院进行处理。
然而,对于那些较为重大或复杂的案件来说,出于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和客观因素考虑,检察官有权将审查期限予以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十五天之久。而在法院接收到相关案件材料之后,关于具体何时开庭审理此案,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