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缔结完婚姻之后,倘若其父母为他们购置了房屋,但并不意味着此房屋便属于女子所有,除非在该房产证上印制着女子的姓名,这主要是因为这样能够明确这处房产乃夫妇的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利对此进行合理分配。但是,如若婚后购置之房屋产权仅记于男子名下,那么此举只能表明这是父母对于子女的无条件赠予行为,在此情况下,女子是无法分得半点份额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