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女性享有哺乳权且哺乳期间应为十二个月,其计算方式是从婴儿诞生之日起到满一周岁为止。对于处于哺乳期且需要照顾未满一岁孩子的女性员工来说,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她们的工作时长或安排夜班作业。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日常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妇女提供至少一小时的哺乳空间和休息时间。若妇女生育了多胞胎,则在为每个新生婴儿进行母乳喂养的情况下,应当每日额外增加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此外,根据上述规定,任何企业都不能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理由,解雇女性员工或是单方面解除与她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同样地,也不允许在女性员工怀孕、生产以及哺乳期间降低她们的基本工资,或者是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