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下排水管道出现渗漏情况的处理,我们需要根据漏水成因来界定责任归属方。若情况系由于管道陈旧老化引发,那么应由物业服务人员承担起修复工作。若是由于建筑质量存在问题所致,那么就需要由房屋建造和施工单位承受维修或者赔偿之责;
另外,倘若渗漏与其他人居装修施工行为有关,那么相应的赔偿责任则应由侵权者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