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若当事人对事件负有主要责任,但其并非故意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即使本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主要责任,也仍然能够得到意外险的赔偿。在此种情况下,“意外险”将被视作是一种以个体的身体健康状况作为投保对象的保险类型,它以被保险人因为受到意外伤害所引发的生命安全威胁、身体残障程度以及因治疗伤势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或者是患者短期内无法恢复工作能力等情况制定了相应的保险理赔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