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本案件的执行期限及其相关认定标准,我们需了解到,所谓终本案件,是指在法院实施执行程序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法提供具有被执行财产价值的,因此依法裁定撤销这次执行行动的案件。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实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须同时符合如下三项特定条件:
首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书面的执行通知和严格的财产申报要求;
其次,已向被执行人颁发了禁止其进行高额消费活动的禁令,以及将部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
最后,经过对被执行人所有可能的财产线索进行详尽的调查后,仍然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有所发现但因种种原因难以成功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