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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结算的债权能否转让

未曾进行过结算处理的债权,实际上是可以进行转让的,然而,这必须满足若干条件并遵循特定的流程步骤。下文将为您详细解析相关内容:在实施债权转让行为过程中,必须通知到债务人;反之,若没有履行此通知义务,那么针对债务人而言,这种转让行为就是失效的。而在债务转让环节中,也必须得到债权人的首肯才能生效,若是得不到债权人的同意,则这样的转让行为将是无效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确规定,债权人有权全权或者部分地将债权权益转交给第三方,但是存在特定情形的除外,比如按照债权的特殊属性禁止转让、各方当事人事先已达成约定不得转让,或是受到法律明令禁止转让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当债务人将自己所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时,必须先取得债权人的核准。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当发生债权转让时,必须与接手的人友好协商并正式告诉债务人,而在出现债务转让的时候,也是必须获得债权人的首肯才可生效。
另外,特别补充说明的是,在一些特定情境下,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有待结算的工程款项,尽管此时债权金额尚未有确切定论,但只要债权已经确立并且不触犯法律禁止性条例,就可以进行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新修订: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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