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自身属于被限定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这类人群的监护人,也就是法定代理人,有着不可推卸的监护责任。当未成年人因行为不当而侵犯到他人的权益并由此产生了经济损失时,监护人均应对此种侵权事件负责,并履行赔偿之责。因此,在启动法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必须同时将涉案未成年人和他们的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才能确保诉讼请求和责任的明确性与合理性。在决定赔偿金额分配时,应优先从涉案未成年人个人财产中获取赔偿金,若这方面仍不足以弥补损失,便需进一步追究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