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制度下,强制执行过程中所进行的财产查封和扣押是禁止的,这与财产保全措施有所不同。在民事案件立案并受理之后,经由司法流程尚未作出最后判决之前,可以提出相关的财产保全请求,且其受理单位为审理该案的法庭。
然而,在一审或者二审程序当中,若案件尚未作出最终决定,当事人仍有申請财产保全的可能性。进一步来说,如果法庭所做出的裁定或判决已經具備法律效力,涉案人便可据此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请求,但必须明确,在此阶段是不可申请财产保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