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存在着不公正、不合法等问题,那么您有权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自身权益。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建议您前往法院提起诉讼并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具体的诉讼步骤与其它普通民事案件相似,但请务必确保针对补偿款分配所存在的争议点,提供充分具体的证据以便于法院的判断。对于那些尚无机会实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来说,如果他们选择在诉讼中主张上述权益,那么法院将会奉劝他们,考虑向相关的行政主管机构寻求解决方案。与此同时,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用额上有异议,而诉诸于法律,法院将对此类诉讼请求予以拒绝处理。针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若对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持有不同观点,或是需要召开听证会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应在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发布公告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期限内,向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请求。在此基础上,相关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认真研读这些异议,尤其是对当事人关于听证会的请求。如有必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已获批复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正。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