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男方出资支付首付款购置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时,可被视作男方对于女方的自愿赠予行为。在此情况下,该房屋在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应归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在婚后期间,男女双方共同承担了还贷款项的义务,则此后所偿还的贷款应被确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另外,如果在婚前男方购买房屋并仅将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在婚后双方通过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因此该房屋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均拥有平等的支配权利。
最后,如果男方在婚前购买房屋并将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在婚后双方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男方有权向女方提出退还购房款项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