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在特定贷款交易中,借款人的亲属或其他第三方与贷款机构达成了共同偿还该笔贷款的约定,即签订了所谓的“连带还款责任合同”。在借款人未能全额偿还上述贷款之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贷款机构有权要求上述第三方履行其抵押担责义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还款责任,以补偿剩余未偿贷款。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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