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有意隐瞒以下关于房屋的真实状况,从而致使合同归于无效或予以撤销、解除时,须全额退还买方所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还应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且其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买方已支付的购房款总额的一倍:
(一)蓄意隐瞒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刻意隐瞒所出售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权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出售房屋已经出售予第三方或者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