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责任承担员工在工伤期间的薪酬支付义务,然而在尚未确定是否构成工伤之前,仅向员工发放其受伤前所享有的工资标准依然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因此原因受伤的员工而言,若未经法定程序对工伤性质进行明确认定,则无法视为工伤。在此情况下,企业可按原工资水平支付员工的薪酬,且仅需支付至员工受伤之日为止的工资。实际上,即使劳动者最终被依法确认为工伤,在其接受工伤治疗的期限内,企业仍应按照员工原本的工资待遇向其支付薪酬。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