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首先,单纯在丈夫消费范畴内的信用卡欠款,并不被视为违法行为。由于信用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夫妻共有财产的一部分,所以应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然而,如果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其一,若丈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欠款金额超过了五万元人民币,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那么这种行为将被判定为“恶意透支”;其二,倘若丈夫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手段,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有人支付现金,那么他将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而受到法律制裁。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