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一方在结婚前购得的房产,倘若在婚后追加了配偶的姓名,是可以被认定为一种赠与行为,从而使得这处房产转变成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因此,当夫妻决定将彼此的姓名添入房产证时,必须签署一份严谨的协议,清晰地界定出每个人在这套房子中所拥有的产权份额,以便在日后的离婚财产分割中能准确把握各自应得的利益比例。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确保房产的所有权得到全面而有效的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