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事件中涉及到珠宝类别的资产归属判定,具体情况需依据实际状况来定夺,以下我们将列举几种常见的情形供您参考:
首先,若该珠宝系当事人在结婚前自行购置,抑或婚后通过遗产继承、受赠等途径获取的,则依照相关法理这类珠宝物品属于当事人的私人财物,无需在离婚程序中进行细分;
其次,若该珠宝自婚姻关系建立后购置,且双方并未明确约定珠宝的所有权属于某一方,此时此类珠宝物品便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