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保险领域中,车辆全部损失被明确划分为两大类别——即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前者代表着车辆整体遭受毁灭性损坏,已经彻底失去修复的可能;而后者则意味着虽然车辆尚有残余部件可供修复,但是所需的修复成本已经接近甚至超越了车辆本身的实际价值,使得修复工作变得毫无意义且不经济实惠,因此可以被视为全损进行处理。
关于全损后的损失计算方式,我们通常采用以下公式:全损的损失金额=〔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完好件新件市场报价〕×(1-折旧期×折旧率)-残值。
其中,新车购置价应包括车辆购置税在内,因此,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出险时市场上同类型车型的新车购置价×(1+车辆购置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