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停车位被侵占的问题,其责任应归属交警与城管这两个部门共同管理。对于处于市政道路环境中的停车位来说,它们无疑是属于全社会共享的公共资源。
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这些停车位应该由当地政府部门进行合理规划并且妥善处理。因此,任何具有行为能力及法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可以擅自占用、圈划或霸占这些公众共用的停车位,否则将构成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若您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公共停车位被非法占据,请及时向交警以及城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