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公寓使用权为四十年的情况下,在时间耗尽之后是否需持续签订租约的问题,以下是业界的普遍看法和建议:
1.首先,可以考虑通过联合申请的方式,将现有的土地使用年限进行延续,同时需要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值得注意的是,所缴费用应当低于同类型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大致相当于成本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距。
2.其次,如果由于城市规划等原因,国家决定收回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那么对于业主们也会给予相应的补偿措施,这部分补偿可能采用类似于拆迁安置的方法来解决。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