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必须要强调的是,即便
犯罪者已经承受了
刑事方面的
处罚,他们仍然需负担起应负的
民事责任。只有当这些人具有
清偿债务的能力时,法律才会要求他们将从诈骗行为中得来的受害者的财物退还给原主,而如果无力全额偿还的话,他们也需要按照预定的期限分期偿还。
首先,在经历了
司法审判并被判处
刑罚之后,
诈骗犯仍然会面临着法院继续追究其
逃逸现金的压力,要求他们不但归还所有
违法所得的财务,而且还有可能被要求对受骗人的财产进行
赔偿或退换。
其次,若涉及到的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账户属于明确定义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他们的现金应尽早地归还给受害者本人。
最后,那些收缴过来的
违禁物品以及用于
犯罪行为的个人资产都应该被没收,并且没收得来的财物与
罚金都必须依法律规定统一上交给国家财政,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或擅自处置。
《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