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变更车道行为导致了同类方向的擦挂交通事故时,变更车道方应承担起全部责任;而在某一方试图超越另一方,却造成了类似情况下的擦挂交通事故时,如果被超越方处在其车道内并且以常态速度进行驾驶,那么超车方则应当对该事故负责并承担全部职责;若有一方因为过度拓宽而没有依据相关规定设立足够清晰的警告标识,而在该超过行为过程中出现了类同程度的擦挂交通事故,则需要由超宽一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被超越对方则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