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中的
被执行人有权对
执行措施提出异议。
然而,在此类情况下,异议必须符合以下三项严格的限制性条件:
首先,
执行异议权仅限于案外人享有,而法律并未赋予
当事人此类权利;
其次,异议必须基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所主张的合法权益;
最后,执行异议的提交时间需在
执行程序终结前完成。若执行程序已告终结,案外人再行提出异议的,则该异议将被视为新的争议事项,应当通过启动新的
诉讼程序加以解决,而非作为执行异议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
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