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确立所引发的争议问题,解决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即将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展开充分的协商,并最终达到共识,成功地化解矛盾;
第二,在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他们可向当地的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该政府机构负责处理并给出具体的处理决策;
第三,若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准备相应的起诉材料,并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以便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