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判断必须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填写一份规范统一的《呈请拘留报告书》,详细记录关乎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以及拘留的原因,然后予以呈报。接下来,经过公安机关负责官员的仔细审查与批准之后,签发出相应的拘留证;若由检察机关进行拘留操作,则由办案人员首先发表意见,经由部门负责人严谨审核,最终通过检查长之手做出决定,而后将拘留决定递交至公安机关落实执行。
至于公安机关执行拘留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执行人员需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者展示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公示他们正在接受拘留的事实。同时,要求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加盖公章以示确认。如果被拘留人拒绝签字或盖章,应当在醒目位置以加注方式对此进行标记。此外,为了确保拘留过程合法合规,执行人员在必要的时候,有权采用必要手段,如使用警械和武器等。最后值得指出的是,拘留期间若未能出示拘留证,亦或是先行动手拘留后再补办拘留证,这些行为均属违反法律法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另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