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房产拆迁的问题上,普通住房并不必然包含于法定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若被拆标的物为夫妻共同拥有之房产,那么拆房补贴款项自然理所应当地归属至夫妻两人作为共同共有人进行平均分配处理;反之,若该普通住房乃由单方财产购买而来,则其所属之拆房补贴款亦将全数归属于该持有者本人所有,而不予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