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判的实施情形包括如下几点:1、若原告因事未能出席开庭或者在庭审进行过程中不再继续,将按照撤诉处理。然而,若被告在此种情况下提出反诉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应依法做出缺席判决;2、即使是在被告已经收到传票但未到庭参加诉讼或者未经法庭批准而擅自离庭的情况下;3、如果法院判定不准予原告撤诉,那么即便即便原告接到传讯也没有正当理由而依然拒绝出席庭审;4、如果是涉及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为应付传讯同样亦应该得到法律的尊重,若无任何合理解释而不到场应诉的;以及(5)在涉及借贷案件等事项上,若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债务人正在失联境地且无法得知其具体行踪的,在收到人民法院对案情的正式公告后,可以继续传唤债务人应诉。最后,在公告期结束后,若债务人仍然未予回应,但对于借贷关系已得以确立的,经过慎重审查核实后同样可以做出缺席判决。当然,在审理过程中,若债务人出走或者下落不明,只要借贷数额明确,同样可以据此做出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诉法规定,当案件的原告经过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而不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