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决定予以解散时,其涉及到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问题则需根据每位员工在本单位内的服务年限做出相应的计算方法:对于那些在单位效力超过一年的员工,只要他们的工作月数达到或超过六个月,我们便可以将这段时期视为一整年来进行计算;而对于那些工作时间还不足六个月的员工,我们只需支付他们半个月的薪资即可。关于工资的具体数额,应是按照离职员工在劳动合同结束或者关系中断之日起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作为参考依据的。假设有任何企业已经就让员工知道了他们将要解散的事实,那么他们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举行全体职工大会,来让大家知晓此事,同时要公布出一份合法且公正的经济补偿方案。
然而,若该公司未能遵循规定提前三十天告知员工解散之事,则他们则需要另外再支付给每位员工一个月的额外薪资以作为替代性的通告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