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情况下,企事业单位具备为原有员工代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的资格,但是必须先将原有雇佣关系进行转移处理。换言之,在您与原所在单位彻底终止或解除劳务关系之后,需要开始与新的工作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且办理完整的人事备案手续。在这整个过程之中,需要您提供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名单,同时也需要出示原雇主的企业社会保险费用减少表格以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文件。完成以上所有步骤以后,请尽快前往所投保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案性补缴原公司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事宜,并且同步办理原公司社会保险的人员削减及部门调离等相关手续,这样才能确保新的用人单位能够顺利为你继续交纳社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