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乡镇级别的政府并没有权力直接进行土地征用和建筑物拆迁的事项。此类重要决策必须遵循县级以及地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订的相关政策。而且,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内部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专门负责辖区内所有的房屋征收和补偿事务,而乡镇府则在特定情况下,在经过合法程序后,有可能被授权作为具体实施征地任务的执行单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