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腰椎第1节脊椎压缩性骨折这一病症本身无法确定具体属于哪一级别的
伤残,我们需要进一步考虑其对受害者日常生活以及社会活动能力所造成的具体影响。在实践中,残疾等级的判定主要依据于患者的伤情严重程度及其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例如:若受害者因为该种损伤而接受了一定时间的住院治疗,并且没有发现诸如头痛或失能等其它更为严重的并发症状,那么根据医生的综合评估,我们或许可以将这种情况划归到
十级伤残的范畴之中。又或者,若经医疗检查的结果发现患者的骨折部位存在影像学上的骨碎片凸出现象,同时也被诊断为三度压缩性的骨折,那么很可能会被评定为
九级伤残。当然,如果在病灶经过治疗之后,身体依旧保留着诸如肌力消失、感觉减退、下肢疼痛以及大小便功能异常等并发症,那么可能就会被评为更加严重的
八级伤残标准。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