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侵犯知识产权情况时,即使已采取侵权删除措施,当事人仍然有权利继续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可据此合法权益来寻求以下两项解决途径:
首先,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手段,公开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明确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当事人还可以向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请求。该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并且可以对其所拥有的侵权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这些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予以没收和销毁。
同时,对于任何违法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侵权方,该行政机关还可能依法判处其处以相当于违法经营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该方没有实际的违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经营数额尚且未达到五万元人民币,那么其将面临二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总而言之,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需要依法依规进行,以保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不被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本法第五十七条
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