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业环境中,当公司擅自降低员工职位和薪酬水平时,这无疑被视为一种变相解雇方式。企业采取这样做的动机通常在于诱导劳动者主动请辞,然而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相关法规。对于遭受到如此待遇的员工而言,他们有权利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介入并督促公司限期内全额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如若未能按时足额偿付,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应付款项的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对劳动者额外追加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