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冲突或争吵中,产生互相伤害的情形且受到了轻微程度的损害,则当事人往往会面临着治安管理上的惩治措施。
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明文规定,对他人进行暴力攻击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躯的违法行径,都可能遭致社会拘留五天至十天不等的惩处,并需支付的罚金额度为每例二百元至五百元之间;
然而,若情节较轻者,也可被处以五天以内的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金。在极少数实例中,若双方法律代表人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的话,就有可能免于进一步的法律制裁。但若调解无法成功或者协议未能得到执行,则双方均应视具体情况,承担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如若涉及到某些民事纷争,涉案人们便可以选择向相关法院提起正式的诉讼程序。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若仅为轻微程度的伤害,多半并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故而基本不会涉及到刑事责任这一层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