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儿教育机构,若是就读孩童在园内发生跌落事件,一般情况下,主要责任将由该教育机构承担。
然而,若教育机构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尽全力进行了安全教育和风险预防措施,并且此次事故乃是因孩童自身因素导致的意外跌落,便可不承担此类责任;反之,若确认此次事故源自第三方过失引发,则应责令第三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如果是因教育机构未能履行其管理职责而使得儿童受到伤害,教育机构需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
除此之外,假如事故发生时,恰逢孩童在幼儿教育机构就读期间致使其他人员受伤,则责任应由孩童的法定代理人(通常为其父母)承担。在此类情况下,若教育机构作为受托监护人,在其实际监管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亦须在其过错程度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