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然可行,然而务必确保满足法定所规定之各项条件。具体而言,收养人需兼具以下几点条件:
首先,须无子嗣或仅拥有一名子女;
其次,需具备抚养、教育及保障被收养人权益之能力;
再者,未经医学诊断确认患有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此外,不得有阻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之不良犯罪记录;
最后,年龄应达到三十岁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