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有关人民法院在采取冻结措施时,针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银行储蓄款的扣留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持续一年;而对那些具有移动特性的财物进行查封或扣押的审批期,最长不能超出持续两年;对于涉及不动产以及其他权利类型的财物进行查封或冻结的审批期,最长则不能超过持续三年。若申请执行人提出延长上述期限的请求,那么相关人民法院应在查封、扣押和冻结的期限即将到期之前,及时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和冻结手续,且续行期限同样不能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此外,人民法院亦有权依据其自身权限,自行决定是否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和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