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之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保候审乃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部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其能随传随到,并接受监管的一种强制性司法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