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执行拘留之后,被拘留者将会被移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这实际上是一种暂时性的刑事强制措施。
然而,我们常说的“坐牢”则通常是指在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之后,需要在监狱内接受相应的刑罚执行。因此,刑事拘留与坐牢(即服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