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批准获得取保候审之后,倘若审判法庭在此后的审讯过程之中,发现在受审人身上存在应当予以逮捕的种种情状,那么法院完全可能依法作出逮捕的判决,并将其重新安排入狱关押处罚。这种状况往往出现在受审人屡次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条款,或者是他自身涉嫌触犯其他触及法定逮捕条件的刑事犯罪行为等特殊情况之下。举例来说,倘若被告人在接受审讯的过程中逃避司法裁判,或者有销毁、伪造相关证据等行为恶劣之举,审判法庭便有可能依法撤销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并据此作出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