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应当遵循的原则如下:
首先,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无论夫妻双方性别如何,在财产分割上都应该享有同等权利。
其次,照顾未成年子女以及女性权益的原则。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为了保障儿童以及女性的合法权益,财产分割也将优先考虑这部分群体的利益。
再者,有利于生活便利化的原则。因此,无论是重要物品还是生活必需品,都需要根据实际生活需求进行分配和归属。
此外,不可分割之物需按照实际需求与最大程度发挥其效能来决定其归属。在此基础上,获得此类财产的一方要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对于夫妻个人所持有的财产,如果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出现了耗费、损坏或丢失等情况,那么另一方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即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具体来说,即是当某一方在婚姻关系中有明显过错行为时,离婚财产分割应倾向于无过错方,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地区差异造成的实施方式不统一,任何关于此项原则的规定,仍须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判决,未有明确定论。
至于是否采纳这个分割标准,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裁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