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之明文规定,针对挪用公款罪的侦查权限范畴甚广,既包括公安部门,又囊括了人民检察机构。倘若发现涉及国家行政机关职员借助其职务便利实施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并且这种犯罪行为同时对公民权益构成严重侵害并对司法公平正义造成不良影响,那么,人民检察院便有权依法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若此种类型的犯罪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权限范围之内,但其重大性达到了一定程度,且经省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人民检察院亦可依法行使立案侦查权。
至于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负责受理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