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危险驾驶行为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以下十种情况将被视为不适宜适用缓刑制度:
首先,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危险驾驶前科(即曾在过去三年内有过类似违法记录);
其次,犯罪嫌疑人曾试图破坏交通执法设施,或其他不配合交通检查的不当行为,如冲卡等;
第三,犯罪嫌疑人在高速公路上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
第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一人以上的人员受到了轻微伤害;
第五,犯罪嫌疑人在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
第六,犯罪嫌疑人没有取得合法的驾驶资格就擅自驾驶机动车;
第七,犯罪嫌疑人明知所驾车辆的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效,仍继续驾驶;
第八,犯罪嫌疑人明知所驾车辆属于无牌照或已经报废,仍然冒险驾驶;
第九,犯罪嫌疑人在驾驶过程中严重超载;
最后,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