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自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起直至法庭审理阶段结束的时间跨度并无固定的期限限制。
然而,通常情况下,负责案件侦办的相关机构需在逮捕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对案件的全面侦查工作,并将案件材料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收到起诉书副本之后,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启动立案程序,并在接手案件后的两个月内作出判决。若存在特殊情形,例如案件复杂程度较高或证据收集难度较大等,则可以适当延长上述期限。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流程可能会因为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证据收集的进展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