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固然不是简单地对人身自由施加束缚,实际上它乃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环,意在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致逃避刑事追诉及审判的过程中,也能够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在此期间内,被取保候审者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例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划定的区域范围,亦不得与特定人士有所接触等等。
然而,这些措施的实施目的在于确保诉讼程序得以顺利推进,而非仅仅对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则应根据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后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