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与他人车辆之间产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多数情况下会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书,按照以下规定的各自过错比例进行赔偿责任确认:首要责任者需负担7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者则需负担剩下的30%。若能提供有力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行人在此过程中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那么机动车驾驶员已尽职尽责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的话,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就可相应减少:在首要责任的情形下,机动车司机需承担80%的赔偿义务,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及行人则各承担20%。在双方均有过失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应负总损失的60%,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及行人则各自负责40%。在次要责任的情形下,机动车司机需承担40%的赔偿义务,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及行人则担负剩余的60%。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