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法追回涉案现金的情况,执法部门有权利对罪犯个人名下的资产进行强制执行,以此作为涉案资金的补充手段。“追缴”一词在司法语境中通常意指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收回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赃款、赃物等不正当财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任何涉及到犯罪的人员,其违法所得的所有财务,包括但不仅限于赃款、赃物,都应该无条件地进行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此外,对于有关受害者的合法财产部分,同样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及时的返还。
至于那些与犯罪活动紧密关联的物品以及本人使用以支持犯罪行动的物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没收处理,而没收得来的物品及罚金,一律需纳入国家财政,不准擅自挪用或擅自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