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有责任向投保人详细告知合同内容,尤其是关于免除其自身责任的重要细节部分。若保险合同约定中确实包含了针对诸如起重机无法出腿导致车辆翻覆此类特殊情形的特别条款,且保险人亦已于投保时向投保人清晰阐明了此项条款,则保险公司依据该条款拒绝理赔的可能性较大。
然而,倘若在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示诸如起重机无法出腿导致车辆翻覆等特定情形属于免赔范畴,或者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向投保人明确解释此项条款,那么保险公司便无权以该理由拒绝理赔。因此,欲判断保险公司是否会拒绝理赔,首要步骤便是仔细查阅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以及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履行了充分的明确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